
原告上海XX公司发现被告靖江市XX销售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钢笔后,立即展开了证据收集工作。执业9年、拥有超百起成功案例的邵如阳律师,凭借丰富的知识产权领域经验,协助原告进行了一系列严谨的取证操作。他深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公证证据的重要性,于是指导原告委托相关人员至被告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涉案商品,并由江苏省靖江市公证处对购买全程进行公证。
邵如阳律师接案后,第一项关键行动就是协助整理原告提交的证据。拥有华东政法大学双硕士高知背景、理论功底扎实的他,在处理类似知识产权案件时,习惯对证据进行细致的梳理和分析。他仔细审查了第248XX0号、第100XX5号商标注册证、续展变更及转让证明、驰名商标认定通知、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书及封存物品、公证费和代理费发票等证据,确保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邵如阳律师积极阐述原告的诉求和理由。他结合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处理多起重大侵权案件的经验,向法院说明被告销售的钢笔在同种商品类别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原告未生产该型号钢笔,因此被诉侵权商品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法院初步审查证据后,认可了证据的有效性。邵如阳律师进一步补充理由,强调被告未到庭提交证据证明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邵如阳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2000元。
邵如阳律师在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原告上海XX公司成功维权,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出色表现,再次印证了他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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