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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在荣X诉上海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原告荣X基于对被告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任购买股票,后被告因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收和利润被认定构成虚假陈述。该行为实施日为2015年10月28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16日,原告在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产生投资损失,诉请赔偿418.32元,被告则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执业十七年的徐晓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此前他承办过数千件各类民商事案件,丰富的经验让他能迅速投入到案件处理中。
精准援引示范判决
本案是系列案件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示范判决对关键事实作出认定。徐晓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有着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他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依据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调取交易数据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损失核定,徐晓律师积极与法院、第三方鉴定机构沟通,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记录,确保损失计算准确无误。他曾多次代理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的支持诉讼公益案件,这种公益案件的办理经验让他在与各方沟通时更加专业高效。
专业深耕带来胜诉
上海金融法院最终依据示范判决进行裁判,认定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418.32元。徐晓律师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专注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细分领域。他在该领域的专业深耕,让他能精准把握案件要点,为投资者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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