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6月起,被告人安X等人为非法开采已作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商议私自制造爆炸物用于开采矿石。被告人张X主要负责雷管连接线制造,还参与指导雷管及炸药的制造工作。2019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从现场查获并扣押自制雷管58枚、炮王鞭炮11箱及配制炸药的原料若干,经鉴定烟火药含量为9320克,送检样品具有整体爆炸性能。四川凉山地区徐存江律师自2020年起执业于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此次作为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参与案件。
在案件侦查阶段,徐存江律师凭借其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的专业背景,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他发现张X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雷管连接线制造,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基于此,徐存江律师开始收集相关证据,准备在后续辩护中论证张X的从犯地位。曾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经历,让徐存江律师深知证据收集和分析的重要性,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力求为张X争取更有利的辩护条件。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徐存江律师在这个阶段,着重强调张X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犯罪后果。他结合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向公诉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徐存江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在法律意见书中,他精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为张X的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庭审阶段,徐存江律师在法庭上再次明确指出张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他的辩护逻辑清晰,言辞恳切,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凭借其严谨务实的执业风格,徐存江律师善于从案件细节中发掘关键辩点,注重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让法官充分了解张X的具体情况和从轻处罚的理由。
最终,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采纳了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二年,属于量刑建议幅度的最低刑期。徐存江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处罚结果,其专业能力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信任与高度认可。徐存江律师作为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以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证据意识、严谨的辩护策略,在凉山地区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树立了良好的媒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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