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所在的某电子科技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8万余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某有限公司,被告某青岛公司、某邯郸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某电子科技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后,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某电子科技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抗辩,青岛公司称某电子科技公司“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
丁晓霞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某电子科技公司基于真实的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等,证明其是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符合合法持票人的法定要素。
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表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票据背书连续有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显示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足以证明票据流转的合法性。
3.最终法律结论:某电子科技公司系合法持票人,在提示付款被拒付后,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构成票据追索权,被告及第三人应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仲裁/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青岛公司、某邯郸市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南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28万余元;上述三方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8万余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以账户余额不足等理由拒付票据款。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合法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付后,有权依据《票据法》向背书人等主张权利,且票据的取得需基于真实交易,背书需连续有效。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必须严格遵守票据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履行票据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对劳动者来说,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丁晓霞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把握票据追索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程序,为案件胜诉提供核心法律支撑;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的抗辩逐一回应,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支持当事人的合法诉求。28万余元的票据款不是小数目,它体现了法律对合法权益的守护,也彰显了丁晓霞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