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年8月31日签订《委托合同》,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签订后付50万,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用被告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且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到了,被告没足额支付,截至起诉前,还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违约金。原告遂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1.法院查明:法院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
2.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有相关合同和付款记录为证。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表示偿付能力困难。
3.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通过证据证明的欠款金额。因为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和《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能清晰反映出双方的资金往来和欠款情况,证据确凿,所以法院认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1.法院查明:《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并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违约金,且向法庭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
3.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为虽然被告违约,但补充协议对原违约责任条款有变更且未明确新的违约金标准,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参照相关司法解释酌定了违约金标准。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了原告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同时部分支持了关于违约金的诉求,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付款方式、时间和违约责任写清楚,特别是违约金标准,避免后面产生争议。如果合同履行中要变更条款,也得把变更后的权利义务明确好。遇到欠款不还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像银行流水、确认书这些,这样在法庭上才能有底气。
五、结尾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合同变更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认定规则,在保障债权人核心债权的同时,也兼顾了公平原则。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执业这段时间他已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迅速厘清争议焦点,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扎实的证据固定欠款金额,保障了当事人的核心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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