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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交易真实性、抵扣事实、犯罪数额以及罪名定性等诸多复杂问题。无实际业务往来却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涉及税额巨大,同时存在实际控制人不明、当事人在羁押期间能否进行抵扣操作等矛盾点,让整个案件陷入困局。
定性分析:突破指控罪名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执业六年、承办近500起案件的卓玛律师没有盲目跟从。在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后,她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卓玛律师指出,X某并非XX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开票的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他人,而非X某。并且在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这一系列分析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犯罪数额与罪名异议
卓玛律师进一步提出,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这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提出了有力异议。同时,她认为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她看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这种严谨的逻辑推理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使得辩护意见更具说服力。
从接案到最终判决,卓玛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改判。法院最终认为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予支持。卓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逻辑推理,为当事人破解了复杂的法律困局,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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