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XXXX年X月,曾X为获非法利益,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供他人接收资金入账,期间汇入钱款共计XXX,XXX元,曾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让他人转账或取现,自己按指示转移钱款并获利X,XXX元,其中XXX,XXX元为诈骗资金。曾X虽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退缴XX万元,但退缴金额性质认定成了复杂困局。
定性:锁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执业多年的李梦月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本案核心在于认定曾X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出示的银行流水、微信交易流水等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被告人曾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在李梦月看来,曾X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转移违法资金,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她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定性方向,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关键:界定退缴金额性质
李梦月律师注意到,曾X主动退缴了XX万元,但这其中除了非法获利的X,XXX元,其他金额的性质需要明确。她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细节,提出曾X主动退缴的XX万元不能全部认定为非法所得,除非法获利之外其他全部金额系曾X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应当退还给曾X。在办理过众多类似案件的李梦月看来,准确界定退缴金额的性质,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她通过细致的分析和有力的辩护,让法院认可了这一观点。
从案件受理到最终判决,李梦月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人曾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法院认定曾X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和预交罚金等情节,从宽处理。并且采纳了李梦月律师关于退缴金额性质的辩护意见,保障了曾X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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