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省xx县,一起看似平常却关乎当事人命运的盗窃案件引发了关注。当事人作为初犯,多次在当地多家店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衣物,涉案总价值为人民币1419元。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开始执业的蔡泽业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蔡泽业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他深知每一个案件对当事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随后,他全面查阅了案卷材料,仔细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同时,他依法会见了当事人,深入了解其作案动机、到案经过以及悔罪态度。
蔡泽业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他发现当事人存在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首先,当事人系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只是一时糊涂,主观恶性较小。其次,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盗窃事实,构成坦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再者,当事人主动全额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涉案衣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还额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最后,当事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愿意接受法律教育。
基于这些情节,蔡泽业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在意见中,他重点阐述了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同时,蔡泽业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充分说明对当事人从轻处理的必要性。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蔡泽业律师持续跟进进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完成补充讯问、材料核实等工作。最终,他的努力得到了回报。浙江省xx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具有初犯、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这一决定避免了当事人留下刑事犯罪记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蔡泽业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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