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个体经营者赵X与他人合伙经营火锅店,为降低成本、提升火锅香味,指使店内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加工成“回收油”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并销售。店内厨师熊X按照安排,参与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涉案行为于20XX年XX月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赵X、熊X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许青山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情况。他发现被告人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同时,本案为共同犯罪,赵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许青山律师依据这些情况,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他在法庭上着重强调赵X的初犯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积极悔罪的表现,同时突出熊X从犯和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许青山律师指出,虽然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考虑到这些情节,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作出判决:被告人赵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许青山律师在执业5年中,凭借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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