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是常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人认定是争议焦点和实务痛点。从法理逻辑来看,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强调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然而,在建筑工程实践中,转包、分包等现象普遍存在,这就使得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成为难题。
在举证方面,实际施工人要证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等事实并非易事。实际施工人往往难以提供完整的合同履行证据,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裁判尺度在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也存在摇摆。有些法院倾向于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限制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而有些法院则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
南京大学本科毕业的张居宽律师,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深知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这些法律难点的复杂性。他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有着独到的见解和深厚的知识储备。
下面以江苏省淮安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例。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X、刘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第三人赵X主张自己才是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第三人刘X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的张居宽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积极参与诉讼。他凭借深厚的实务积淀,提交相关证据,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在庭审中,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包括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但结合工程预审总价、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证据核算,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居宽律师带领的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代理案件全部胜诉,此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也成功帮助被告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其高超的法律技能和务实的工作作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