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事故型醉驾。行为人在交警盘查时承认酒后驾驶,并通过吹气、抽血检测验证达到醉酒驾驶的追诉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交警部门例行检查中,驾驶人主动承认系酒后驾驶显然属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应认定为自首。
2、单方事故型醉驾。指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单独发生交通事故,比如翻入沟底、撞到树木等物,未与行人或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事故。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并非在自身伤害较重或车辆无法移动情形下,为寻求帮助无奈选择报警,可以认定为自首。
3、双方事故型醉驾。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应认定为自首。因为此时行为人报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接受公安机关到场处理,表明其有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管辖、接受惩罚的意愿。另外,根据《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醉驾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综上所述,醉驾是刑事案件,检察院及法院办案过程中,也应该考虑到被告是否有自首情节。一般来说,当交警路查的时候,当事人主动承认醉酒驾驶的,或者发生事故后报警在现场等待的,可以认定是自首。没有严重情节的,法院可以减轻拘役的判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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