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等抗辩。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的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证券诉讼经验,敏锐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要点。
徐晓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有着明确的行动方向。过去多年专注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徐晓律师,深知梳理交易记录对于此类案件的重要性。他迅速带领团队梳理原告祁X的交易记录,明确其买入时间、数量及价格。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各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精准锁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时间节点。这种操作习惯源于他在大量同类案件中的经验积累,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徐晓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说服能力。面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有着多年证券纠纷办案经验的徐晓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诉讼时效并未过期。他以自己曾处理过的多起类似案件为例,说明在类似情况下如何正确认定诉讼时效。对于“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的抗辩,徐晓律师结合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法律依据,说明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已通过专业模型予以扣除。对于“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的抗辩,徐晓律师依据法院认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说明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其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经过徐晓律师有理有据的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徐晓律师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以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为原告争取权益。他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确保原告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最终,法院认定安科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消XX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XXX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驳回被告主要抗辩理由,充分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再次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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