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身故后家属理赔遭拒,一审败诉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刘儒学律师却能在二审中实现逆转,这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其家属原告A、原告B、原告C、原告D向被告A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被告A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这让原告方陷入了困境。在此情况下,原告方委托了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的刘儒学律师代理二审。
刘儒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他专注于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成功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保险理赔等案件,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接案后,刘儒学律师凭借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高度敏感,迅速围绕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电动三轮车管理现状、事故因果关系等核心点展开严谨抗辩。
刘儒学律师深知,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法定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察觉到被告A可能并未尽到这一义务。同时,他还结合机动车认定标准、普通人认知、事故因果关系,构建了完整的胜诉逻辑。他指出,对“机动车”“无证驾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而且,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并非致死的直接原因。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刘儒学律师的观点。法院认定被告A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机动车”“无证驾驶”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认定案涉车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并且明确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A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六十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A承担。
刘儒学律师在案件中,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实现了从“拒赔”到“全额赔付”的重大反转。他精准适用保险法规定,认定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使免责条款无效。他的成功为电动车辆肇事、保险拒赔、一审败诉类保险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二审胜诉方案,展现了他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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