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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电气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认为置业公司在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其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置业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知道自己是小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但缺乏直接证明自身无过错及产品合法来源的关键证据。
王丹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发现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还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这证明置业公司未限定使用该品牌。同时,律师收集证据证明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电气公司质证称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王丹律师回应,虽然置业公司的行为从流程上构成“销售”,但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置业公司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案外人在包工包料工程中提供,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拆除已交付产品,仅需在未出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上不使用侵权产品。
王丹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优先核查当事人与侵权产品的直接关联,如是否存在直接买卖关系;其次审查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履行情况;最后收集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通过这样的证据梳理、质疑和补强过程,王丹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化解了侵权危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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