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当事人卓某与朱某曾是夫妻关系。根据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3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案涉房屋由朱某和卓某各享有一半的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份额转让给卓某。此后,2024年12月28日,卓某以1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郑某和洪某。
某水产商行称,被告朱某于2021年前结欠其货款77,000元,2022年结欠货款5,835元,共计82,835元。该货款经法院(2024)浙0109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并已申请强制执行。某水产商行认为,朱某明知自己有大量债务需要清偿,却将自己持有50%份额的案涉房屋低价转让给卓某,且卓某又迅速将该房屋进行出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朱某与卓某关于案涉房屋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要求卓某以案涉房屋的现值折价补偿朱某,并支付相应利息、财产保全申请费,两被告支付原告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这里指原告某水产商行)的抗辩理由是,朱某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某发送的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所以认为卓某支付的款项不能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主张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樊佳佳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判断款项性质和交易是否合理时,应综合考虑实际支付情况等因素。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卓某在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朱某转款,累计金额高达1,372,138元,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这些转款是真实有效的资金往来,符合用于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法律属性。
款项支付的有效性: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明确载明,女方(卓某)此前已将属于男方(朱某)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这进一步证明了卓某支付的款项就是用于支付房屋折价款。
公司单方主张的不合理性: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仅以朱某的一条微信来主张未结清折价款,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3.最终法律结论: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主张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朱某与卓某的交易并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构成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情形。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卓某于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法院最终认定,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主张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1元,由原告某水产商行负担。这一判决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维护了卓某的合法权益。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这类涉及房产交易和债权债务的案件中,企业(债权人)常见的错误认知是仅凭一些表面的证据或一方的说法就认定交易存在问题,而忽略了对实际资金流向和交易情况的全面审查。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判断房产折价款是否结清时,应综合考虑实际支付金额、双方协议等多方面因素,而不能仅仅依据某一条微信或单一证据来认定。
这对用人单位(债权人)的警示是,在主张权益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对劳动者(这里指涉及房产交易的当事人)的启示是,在进行房产交易等重大事项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和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樊佳佳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直观证明卓某已实际支付远超房屋份额价值的款项。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判断了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和交易的合法性。在庭审策略上,抓住关键要点进行有力辩论,成功击破原告“低价转让”指控,为当事人避免了财产被撤销的风险,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离婚后的财产权益。
百万资产的守护,不仅是一场法律的较量,更是专业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坚守。樊佳佳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法律防线。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