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委托人是个茶叶经营个体户。2019年9月,他把自己的茶叶存放在另一个茶叶经营个体户的仓库里,双方约定茶叶销售得经过委托人同意。后来,这个个体户在得到委托人同意后销售了茶叶,可没把茶叶款给足,只付了一部分就开始找各种理由拖着剩下的钱不给。2020年4月,在委托人的催收下,这个个体户打了张欠条,承认还欠55376元茶叶款,还承诺2020年10月20日前还清,并且约定因为这笔债权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追偿费用都由他承担。然而,到了还款期限,这个个体户只还了6000元,剩下的49376元就是不给。委托人没办法,只好委托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的李熙律师,把对方告到了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下的茶叶款和资金占用利息,还要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欠条是否是在威胁情况下出具的?
法院查明: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在欠条出具之后形成的,只能体现委托人催款时的言语情况。被告自己也承认欠条是他亲笔书写并捺印的。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欠条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辩称欠条是在委托人威胁、谩骂情况下出具的。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出具欠条时受到人身威胁、违背真实意思。而且被告自己都承认是亲笔书写捺印的,所以欠条合法有效,采信了原告的主张。
第二,欠条中约定的茶叶单价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欠条里明确约定了茶叶单价和总金额。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按照欠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茶叶款;被告辩称单价不合理。
法院认定:法院觉得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就意味着认可了这个金额,现在说单价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所以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第三,被告与实际买受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否成为不支付茶叶款的理由?
法院查明:被告与实际买受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这和本案的买卖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茶叶款;被告辩称实际买受人没给他钱,自己没能力一次性支付,想分期支付或以茶叶抵债。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与实际买受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本案无关,不能作为不还原告茶叶款的理由,所以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整体判决结果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李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被告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茶叶款49376元、律师费5000元,并且从2020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支付49376元茶叶款到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2.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被告承担。要是被告没按判决规定的时间给钱,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诉讼请求基本都实现了。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打欠条,明确各项条款,像金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万一发生纠纷,这些都是有力的证明。遇到对方不还钱,要及时催收,并且保留好催收的证据。如果对方耍赖,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中,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需要偿还茶叶款、律师费和资金占用利息。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的李熙律师。李熙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办过百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被告各种抗辩理由的漏洞。西南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和法律关系时派上了大用场。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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