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来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让工人把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没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于存放于井内不再使用的爆炸物品,也未登记造册,没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毕X家人心急如焚,找到了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他深耕刑事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王铖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了解情况,发现了案件存在不起诉的情节。
首先,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在2008年5月22日就离开了辽阳市某铁矿,之后再没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经过去了15年。所以,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是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这个案例咱们能学到,一是要关注法律的追诉时效,如果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可能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二是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能从专业角度帮你分析案件,找到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王铖律师凭借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从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精准地抓住了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这两个关键突破口,为毕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让他在处理这类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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