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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XX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铜陵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超报审额5%的,承包方需支付核减额等额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审计费。原告以被告报审结算核减比例超标为由,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
此时,陈明祥律师接受了被告的委托。陈明祥有着丰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他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全面梳理了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审及审定资料等核心证据。这些证据是解决纠纷的关键,陈明祥深知只有对这些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才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庭审中,陈明祥重点论证了案涉违约金条款过于严苛、显失公平。他指出被告不存在故意高估冒算行为,并且案涉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同时,陈明祥还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的代理意见。他的这些观点,是基于对证据的深入研究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
陈明祥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始终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细节。他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了解,为被告提供了有力的辩护。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案涉违约金条款对承包方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不构成故意高估冒算,扣除工程款无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明祥律师在这起建设工程审计违约金纠纷中,通过专业的分析和有力的辩护,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自2019年执业以来,陈明祥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案件的胜诉也是他专业能力的一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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