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B某是某文化艺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销售与艺术培训,是多家知名乐团的定点合作机构。202X年,B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某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其走私方式有三种:一是与国外供货商共谋,通过多地旅检渠道,以“蚂蚁搬家”式水客携带300余支萨克斯、小号等乐器入境,逃避海关监管;二是以低报价格方式从境外走私进口同类乐器50余支,通过伪造合同、发票压低申报价格偷逃税款;三是与境外供货商共谋,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套刷身份证提货入境。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B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偷逃税额巨大,应按个人犯罪处理,B某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B某一方则认为公司一直合法经营,是因本人欠缺对海关政策的理解,加上被供货商误导才涉案,希望认定为单位犯罪,并精准核减税额,争取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周文达律师团队介入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在主体定性方面,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倾向认定B某个人犯罪,理由是走私行为由B某对接境外供货商、支付货款、接收货物,资金流与个人高度关联。但律师阅卷后发现,走私行为系为公司经营所需,乐器用于公司销售与培训业务,全部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用于日常运营等,公司合法注册、具备资质,涉案行为是B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作出,符合单位犯罪认定规则。在税额核减方面,律师发现海关初期计核结果逼近110万元,存在数量重复计算和合法交易混入的问题,水客带货部分与低报价格部分有少量重叠统计,且公司部分合法一般贸易进口记录未被剔除。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主体定性,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单位犯罪需满足意志归属单位、利益归属单位、主体适格、决策程序符合单位规则等条件。本案中,走私行为是为公司经营,利益归公司,公司合法合规,B某是履行单位职责,所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税额核减,律师指出原核定证明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海关重新计核后将偷逃税额定格在94.8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机会适用缓刑;偷逃税额100万元以上,认定“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几乎无望。所以单位犯罪且税额在100万元以下,B某有了获得缓刑的法定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单位某文化艺术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B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周文达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要准确理解海关政策,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同时,一旦涉诉,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配合律师收集证据、提供真实情况,争取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中,B某原本面临三年以上实刑,最终却获得缓刑,成功保住了自己的事业和自由。周文达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多年来承办了近600件刑事案件,在无罪辩护领域成果显著。在本案中,他从主体定性和税额核减两个关键辩点入手,通过体系化论证和对证据的细致审查,为B某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正是他多年的积累和对案件的认真钻研,让他在复杂的走私案件中找准了突破口,成功实现了当事人的辩护目标。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