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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开始执业的徐晓,长期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在本案中,投资者周X因信任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于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购入其股票,后因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行为被揭露,股价下跌致其受损。周X委托徐晓律师及胡律师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59,164.59元,而被告公司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
专业审查与策略
执业多年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的徐晓,深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复杂性,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本案为系列平行案件之一,前期已有示范案件生效判决。徐晓律师团队依据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翻到示范判决中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内容,代理原告周X积极主张权利。徐晓安排团队向法院申请调取周X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
胜诉成果与专业价值
毕业于南京大学的徐晓,有着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经审理,法院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并依据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周X投资差额损失59,046.5元,以及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59,164.59元。法院认为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胜诉案例体现了徐晓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的专业深耕,为后续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参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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