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某控股公司手握“球磨机台阶形筒体衬板”发明专利,指控某冶金公司销售给第三人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某冶金公司面对指控,自身证据并不充分,且对专利侵权相关法律程序和技术比对问题缺乏了解。
2017年9月,案件进入关键阶段时,某冶金公司找到了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邵如阳律师。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千余件,在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处理过多起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他深知专利侵权案件中,技术比对和证据收集是关键,面对某冶金公司的困境,他第一时间决定从多个维度制定策略。
在程序策略方面,邵如阳律师熟悉专利纠纷案件的程序规则。案件初期,他果断提出管辖权异议。按照常规代理,很多律师可能直接进入实体审理,而忽略了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邵如阳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虽然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贵阳中院管辖,但为被告争取了充分的应诉准备时间。在答辩期间,他又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通常情况下,普通代理可能不会及时启动这一程序,而邵如阳律师深知该程序能为后续可能的再审或行政救济保留空间,尽管法院未中止审理,但这一动作意义重大。
在实体抗辩方面,邵如阳律师积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虽然由于被告提交的图纸复印件来源及形成时间均不能确定,且无相应技术特征及应用情况的说明,未尽到举证证明责任,现有技术抗辩未被法院采纳,但通过这一抗辩,成功将技术比对问题置于庭审核心,迫使原告充分举证。同时,邵如阳律师通过强调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有限、合同价款仅32万余元、被告系应第三人要求定做等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有效控制。如果按照原告的主张,被告需赔偿50万元,而经过邵如阳律师的努力,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减幅达60%,有效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负担。此外,在诉讼费用分担上,邵如阳律师也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承担7092元诉讼费用,被告仅承担4728元,体现了对原告主张部分未获支持的合理平衡。
本案虽已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的产品并进行赔偿,但邵如阳律师为被告保留了后续可能的权利。如果后续有新的证据或情况,被告可依据之前启动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在再审或行政救济中继续争取权益。这一安排为被告保留了进一步维权的路径,体现了律师的预防性动作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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