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
案件背景
20年8月31日,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某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签订后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于“通气点火前”付清。后因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以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且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房地产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争议焦点
第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偿付能力困难。原告代理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
第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补充协议》虽变更了原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向法庭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
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原告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对于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背景
2025年2月,张X的朋友瞿X以投资项目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借款12万元。张X于2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瞿X先出具《借条》,后于2月19日出具《借款承诺书》,约定还款期限为2025年4月15日,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利息,若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债权,借款人应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合理维权费用。还款期限届满,瞿X仅偿还3.6万元,剩余8.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支付。
争议焦点
第一,剩余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是否准确。原告代理律师根据《借款承诺书》精确计算截至起诉前的利息,并在庭审中调整利息计算起止点,明确为自逾期次日(2025年4月1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约计算。
第二,《借款承诺书》中关于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被告虽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对律师费承担提出异议。原告代理律师当庭回应,指出被告签署《借款承诺书》应受其约束,“不知晓相关法律细则”不能成为免除合同义务的理由。
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原告的证据和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瞿X向原告张X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三,即年利率10.95%,自2025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在商业合作和民间借贷中,合同和协议是保障权益的关键。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项条款,包括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避免模糊不清。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书面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结尾
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黄明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在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并制定策略,确保了当事人本金的全额回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他最大化运用证据价值,进行专业的诉请设计和庭审应变,成功实现维权成本转嫁。黄明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他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近十年的财务工作经验,以及“三师合一”的知识体系,让他在处理这些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深厚的财务功底和精湛的法律技艺,使他能够精准洞察案件中的法律风险,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黄明律师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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