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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被告人是蒋某,他因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公诉机关起诉。争议焦点在于,蒋某非法经营烟草价值达617422元,按照云南省刑事犯罪标准,非法经营烟草数额在二十五万以上就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数额远超标准,可能面临近十年的有期徒刑。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相关材料,以及蒋某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的证明。但缺失能证明蒋某实际获利情况以及经营模式并非传统开店经营的关键证据。
王正兵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调查蒋某的经营模式,收集相关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蒋某更多是零卖,并非开店经营,且没有真正获利。同时,他还梳理了蒋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证据,为其从轻处罚提供有力支撑。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指控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认为其涉案金额巨大,应依法严惩。王正兵律师则回应称,蒋某虽然涉案金额较大,但本身并非开店经营,更多是零卖,没有真正获利。并且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蒋某的量刑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扣押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
王正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犯罪嫌疑人的经营模式、实际获利情况以及从轻情节等方面的证据。通过深入调查和细致梳理,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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