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被告方在诉讼时提出双方未完成最终对账、欠款金额与实际不符等抗辩,如果企业没有完善的证据体系,很可能陷入被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等,企业若不能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律师阻断风险动作
吴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行动。他逐一核对交易记录、对账凭证、欠条、付款流水等关键证据,从《民法典》中寻找法律依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发表专业代理意见。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吴震律师指出,案涉欠条系双方对既往债务的最终确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被告未提交证据推翻欠条真实性,欠款金额应依法认定。对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届满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精准锁定实际欠款主体。同时,对于第三方被告仅短期持股且持股期间未发生案涉交易的情况,明确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精准界定责任范围。
从个案到常态化防控
吴震律师根据此案,为企业客户提供了可复用的建议。在合同履行阶段,企业应在签约前就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货款结算、还款时间、逾期利息等内容。在交易过程中,要及时保存交易记录、对账凭证等证据,在每一次交易完成后的3日内进行初步核对,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对账。在欠款催收方面,当出现逾期情况时,应在逾期后的7日内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证据管理制度,定期对证据进行整理和审查。吴震律师凭借丰富的商事诉讼经验,深知企业在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通过此次案件,为企业量身定制了一套风险防控体系,助力企业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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