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吴女士与被告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吴女士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住院天数、小孩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以及未支持其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请求存在错误,要求增加赔偿款30581.2元;保险公司则对吴女士的伤残鉴定结果存疑,认为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计算错误,且后续治疗费并非必需,要求核减赔偿款58000元。
吴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罗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以证明自己的治疗情况和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其损伤为十级伤残,确定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和后续治疗费。然而,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这成为案件的关键缺失证据。
邹婷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的质疑,律师指出一审中保险公司对之前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双方选定鉴定机构时均无异议,且《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法律对鉴定机构是否必须通知所有当事人到场参与鉴定并无强制性规定,吴女士进行鉴定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住院天数问题,律师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吴女士虽住院229天,但存在挂床情况,一审法院认定181天符合客观事实。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律师依据吴女士是农村居民,且无证据证明两个小孩随父母在城镇居住,支持一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结果;同时,吴女士父母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收入来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范围。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公司对吴女士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认为重新鉴定时未通知其到场,程序不合法。邹婷律师回应称,法律无强制性规定鉴定必须通知所有当事人到场,且保险公司认为鉴定程序暗箱操作、有违公平公正,却没有证据证明。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护理费的计算,律师强调一审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并无不当。对于后续治疗费,律师指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该费用评定为10000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吴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6866元。
邹婷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优先核查证据的合法性,确保鉴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优先核查证据的真实性,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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