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的当事人是被告人丁XX和被害人高X、汪X夫妇。2017年12月10日,丁XX通过中介与高X、汪X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然而,丁XX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却未按约定办理银行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随后逃匿。此外,2017年间,丁XX还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这一系列行为引发了纠纷,最终由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丁XX提起公诉,案件走到了法院。
核心争议点
1.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2.丁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争议点拆解
1.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显示,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被告人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但未明确具体观点。公诉机关按照扣除已支付款项后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理由。因为有明确的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确定房产价值,且已合理扣除丁XX支付的款项,所以按照该方式认定合同诈骗数额是合理的。
2.丁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丁XX自愿认罪,且无其他前科,属于初犯。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指出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被告人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为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体现了其认罪态度,且初犯这一情节也符合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房产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时,一定要仔细核实对方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签订合同要严谨,明确各项条款和违约责任。一旦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如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等,要及时采取措施,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对于伪造印章等违法行为,千万不要触碰,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丁XX因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不仅要承担有期徒刑的刑罚,还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这警示着人们要遵守法律,诚信行事。施亚军律师在本案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毕业于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历为他打下了扎实的法律功底。从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他承办了逾800件案件,在刑事案件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正是这些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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