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是指我国相关的当事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机制,是我国相关债权人的相关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主要有中止履行、追回货物或货款的方式。下面小编就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是哪些,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
1、中止履行;
2、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
3、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
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主要是出现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时,这时先履行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而这些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就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
二、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三、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这类行为的表现方式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予以支持,主要是因为这类事件对相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我国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形式这类权力,以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