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合同关系。2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天然气公司负责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签合同后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后来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双方在政府部门协调下签了《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用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可到了时间,房地产公司没足额付款,起诉前还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天然气公司为维护权益,在黄明、赵X律师代理下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本案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表示偿付能力困难。代理律师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法院采信了律师提供的证据,因为这些证据能清晰准确地反映出实际欠款情况,事实依据充分。
第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代理律师指出,《补充协议》虽变更了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没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担责,还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变更,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这是因为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相关条款,在未明确新违约金标准时,根据公平原则和司法实践作出的判断。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按LPR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签合同的时候,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这些条款一定要写清楚。要是合同履行中要变更条款,也得白纸黑字写明白,特别是违约金标准。遇到对方违约,要及时收集证据,像银行流水、确认书这些,能帮咱们维权。打官司的时候,要合理主张诉求,有些过高不合理的诉求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结尾
这起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法院全额支持了工程款本金,部分支持了违约金诉求。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复杂的合同纠纷中,准确把握争议焦点、运用证据至关重要。
黄明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在本案中,他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迅速厘清争议焦点,将工作重点放在固定无争议的欠款金额上,确保了当事人核心利益的安全。他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近十年的财务工作经历,让他在处理涉及财务数据的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能从财务和法律双重视角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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