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这是李建鹏律师一直践行的执业理念。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该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十年,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甲X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李建鹏律师。李建鹏律师深知当事人对改判的迫切期望,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提出罪名定性错误,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辩护意见。在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充分论证和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其意见,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甲X的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巨大的利益,真正做到了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再次提及“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甲被控串通投标罪一案中,李建鹏律师同样以此为行动指南。甲为了投标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后乙支付39万元让甲退出投标。公诉机关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核心辩护意见。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他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虽然甲被判定有罪,但仅被判处了罚金,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的处罚,这正是他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体现。
李建鹏律师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以实际行动践行着“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理念。他用专业的知识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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