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如果属于近亲的话,则就不允许登记结婚。而法律上面的近亲,其实与我们理解的近亲还是有点不一样。那按照法律中的规定,究竟怎样才能算是近亲结婚呢?而有些人自己没有生育,就选择去收养他人的子女,那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可以结婚吗?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才能算是近亲结婚
《民法典》(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从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计起,算第一代,依此类推。如表兄妹结婚,双方的外祖母属第一代,双方的母亲属第二代,表兄妹结合就是第三代。我国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父辈与子辈之间才属于三代以内。
二、养女可以和养父结婚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因此,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
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其实与很多人理解的都不同,这里主要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现实生活中要是双方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家庭之间走的也比较近的,只要不是在法律规定的近亲范围内,那么在满足了其他条件之后,也是可以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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