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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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和认罪认罚制度相配套的刑事规定必须要有着精准的量刑,量刑均衡不能只依靠于工作人员自身的这种职业素质来体现。而且律师在当事人认罪认罚以后更是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在辩护词当中是从有了可以帮助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所以,开设赌场罪认罪的辩护词当中,就是要结合着当事人认罪是可以减轻处罚的这种辩护意见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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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相配套的刑事规定必须要有着精准的量刑,量刑均衡不能只依靠于工作人员自身的这种职业素质来体现。而且律师当事人认罪认罚以后更是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在辩护词当中是从有了可以帮助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所以,开设赌场罪认罪的辩护词当中,就是要结合着当事人认罪是可以减轻处罚的这种辩护意见来写。

一、开设赌场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可以依据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进行辩护。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二、开设赌场罪能判缓刑吗?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开设赌场的,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会加重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适用的刑种,如果被告人不是累犯,并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一般律师对于刑事辩护词的基本组成部分应该都是知道的,像是辩护词的开头和结尾这都是已经固定好了的格式。所以,关键就体现在辩护词当中的正文对当前开设赌场的相关辩护意见,因为,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自己也已经认罪了,所以也是建议律师可以从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建议意见进行辩护,应该怎样写辩护意见词这就是律师个人辩护水平高低的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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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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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如何辩护词?
开设赌场罪以相应的事实和具体的情况来进行一个辩护,所有的一切辩护都必须要围绕着法律和事实证据来进行展开,一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都不予支持,当然也可以争取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比如说列举自己当事人所存在的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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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果开设赌场,那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偏那一边写效果会好一些?希望尽快有相关回复,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顾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根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中第7-8页的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惧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证了被告人顾某某惧怕被告人汪某某而与其合开场子这一事实。而且,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基本上顾某某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负责。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叶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红在公安侦查卷130页、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
4、35页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审过程中都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予以证实。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寻根访赌场的开设中,赌场中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顾某某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他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顾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总共就开了不到一个星期,期间共开了五场,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以及与本案其他赌场的开设情况相比,寻根访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于自己在寻根访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顾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而且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顾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对本案涉黑案件及聚众斗殴等节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辩护人热内被告人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寻根访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顾某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顾某某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今年因为开设赌场被拘役了,现在还想做无罪辩护,开设赌场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查阅卷宗,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存在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归案以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所作的供述一致。并且当庭认罪,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错误,有悔改之意,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有限,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认为自己仅仅提供场所供人娱乐,其目的是为了更多的销售自己的烟和饮料等,提供场地也只是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于支付房租、水电等费用,自己从中也并未获取暴利,所以请求法庭考虑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和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程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大
犯罪嫌疑人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行为。此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与那些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相比,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请法庭考虑嫌疑人的初犯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形,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而且非法获取的利益较少,在现场也没有怂恿放高利贷和放数行为
根据侦查机关现场查获的抽水的箱子,现金为10180元,但实际抽水金额只有7000多元,另外3000多元是台面的赌资,这一点可以由李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见李某某2014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和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三页、2014年4月10日讯问笔录第二页和2014年5月8日讯问笔录第二页)。
嫌疑人王某某也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前来赌博,参赌人员均是自行前来或由其他参赌人员带领参与,而且嫌疑人当晚也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亲自实施抽水的犯罪行为,只是负责提供饮料、烟等,这一点,可以由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和其他人的证词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嫌疑人王某某非法获利金额也只有4000元(见2014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和2014年4月14日讯问笔录第四页)。
五、犯罪嫌疑人系家庭经济支柱、家庭经济负担重,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是家中的独子,上面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嫌疑人母亲李孟莲患有高血压多年,时常需要有人照顾;嫌疑人下面自己还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大女儿王某某未满八岁,儿子易某未满六岁,小女儿易某未满四岁,三个小孩均属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均需要人照顾和抚养。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家庭经济的支柱,经济负担较重。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嫌疑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未有转出现金和其他人转入现金等记录,且还欠有信用卡款项需要偿还,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酌情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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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如何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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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不是很懂明明已经是明眼人都可以看得出来是他错了为什么还能够请辩护?我想问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词一般会怎么写?
[律师回复] 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顾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根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中第7-8页的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惧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证了被告人顾某某惧怕被告人汪某某而与其合开场子这一事实。
而且,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基本上顾某某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负责。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叶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红在公安侦查卷130页、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
4、35页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审过程中都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予以证实。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寻根访赌场的开设中,赌场中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顾某某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他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顾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总共就开了不到一个星期,期间共开了五场,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以及与本案其他赌场的开设情况相比,寻根访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于自己在寻根访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顾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而且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顾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对本案涉黑案件及聚众斗殴等节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辩护人热内被告人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寻根访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顾某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顾某某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以上即为我对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词的范文提供。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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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开设赌场被有关部门抓了 现在想要进行无罪辩护 想问一下开设赌场罪 无罪辩护词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可以参考下面的格式来写开设赌场罪 无罪辩护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从事赌场给人家带进去了,我想要知道那个关于开设赌场刑事辩护词范本的相关问题及事宜!
[律师回复] 你好,那个开设赌场刑事辩护词范本的事,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孙军叶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查阅卷宗,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存在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归案以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所作的供述一致。并且当庭认罪,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错误,有悔改之意,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有限,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认为自己仅仅提供场所供人娱乐,其目的是为了更多的销售自己的烟和饮料等,提供场地也只是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于支付房租、水电等费用,自己从中也并未获取暴利,所以请求法庭考虑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和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程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大
犯罪嫌疑人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行为。此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与那些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相比,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请法庭考虑嫌疑人的初犯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形,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而且非法获取的利益较少,在现场也没有怂恿放高利贷和放数行为
根据侦查机关现场查获的抽水的箱子,现金为10180元,但实际抽水金额只有7000多元,另外3000多元是台面的赌资,这一点可以由李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见李某某2014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和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三页、2014年4月10日讯问笔录第二页和2014年5月8日讯问笔录第二页)。
嫌疑人王某某也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前来赌博,参赌人员均是自行前来或由其他参赌人员带领参与,而且嫌疑人当晚也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亲自实施抽水的犯罪行为,只是负责提供饮料、烟等,这一点,可以由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和其他人的证词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嫌疑人王某某非法获利金额也只有4000元(见2014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和2014年4月14日讯问笔录第四页)。
五、犯罪嫌疑人系家庭经济支柱、家庭经济负担重,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是家中的独子,上面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嫌疑人母亲李孟莲患有高血压多年,时常需要有人照顾;嫌疑人下面自己还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大女儿王某某未满八岁,儿子易某未满六岁,小女儿易某未满四岁,三个小孩均属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均需要人照顾和抚养。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家庭经济的支柱,经济负担较重。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嫌疑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未有转出现金和其他人转入现金等记录,且还欠有信用卡款项需要偿还,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酌情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孙军叶
2014年7月30日
我一个朋友受人委托,写一份开设赌场辩护词,请各位律师帮帮忙,帮一下他朋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还可以根据以下内容来写:
尊敬的审判长:
我所受何某某的委托,就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委派我所律师桂宝来、吴毅二人为被告人何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何某某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潼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该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收集并向法院递交了相应证据。
针对本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针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以下五点辩论意见:

一、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此次犯罪也系他人邀约参加,犯罪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办案工作,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何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到案后能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于2014年11月20日积极退赃,使得何某某的犯罪后果能够及时得以弥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五、据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井田社区居委会证实,何某某在该社区居住期间,表现一贯较好、邻里关系和睦,对社区不具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足以证明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并能积极退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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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二审辩护词怎么撰写
开设赌场罪二审辩护词应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强调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理由。 在序言中简述辩护准备与初步结论;辩护理由部分要深入剖析证据的有效性、法律的适用性及被告人的态度;尾声总结观点并提出建议;最后标明辩护人身份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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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朋友因为开设赌场,现在被公安机关给抓到了,开设赌场无罪辩护词范文怎么写有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
我所受何某某的委托,就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委派我所律师桂宝来、吴毅二人为被告人何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何某某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潼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该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收集并向法院递交了相应证据。
针对本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针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以下五点辩论意见:

一、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此次犯罪也系他人邀约参加,犯罪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办案工作,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何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到案后能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于2014年11月20日积极退赃,使得何某某的犯罪后果能够及时得以弥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五、据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井田社区居委会证实,何某某在该社区居住期间,表现一贯较好、邻里关系和睦,对社区不具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足以证明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并能积极退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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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律师朱中高作为被告人徐绍银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公诉人商榷。
一、 法律事实方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徐绍银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2010年3月中旬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赌场是其他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徐绍银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 2010年3月17日到2010年5月底,在超过七期的赌场中,徐绍银参加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赌博,2010年4月3日前,被告人徐绍银就自动退出了该赌场。红钱也就是该赌场给赌客的钱,与赌场给其他工作人员的钱性质是一样的。被告人徐绍银不参与场内赌博,也就没有这样的红钱,也即起诉书上的股份了。关于被告人徐绍银供述自己拥有股份,是他认识上的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规定,以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徐绍银拥有股份。
在本案中,开设赌场是其他被告人合伙所为,上述人员开设赌场时并未与被告人徐绍银进行通谋,对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人员以及抽头方式、利润分成被告人徐绍银也并未参与策划,仅仅是在赌场开起来后,被告人徐绍银应其赌场的要求在为赌场的经营提供协助(活跃气氛),具体表现为参赌活动;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参与的三期开设赌场案件中,所其的作用是很小的,而且,该赌场在三期的开设过程中,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赌场的开设和运营中,被告人徐绍银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徐绍银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徐绍银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2010年8月30日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徐绍银和其他被告人一起在机场附近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徐绍银在该赌场的赌博期间,是第三被告人李军为其“认把”,此时被告人徐绍银是没有任何所谓的红钱或者股份的,这些所谓的红钱(即股份)都是属于其他被告人的,只是被告人王良聪将所谓的股份分红记在被告人徐绍银的姓名上,在该期赌博中,被告人徐绍银是没有领到赌场的一分钱的(包括红钱)。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绍良在2009年8月30日到9月22日参与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3、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 2010年10月26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2009年
8、9月份的罪行(见侦查卷二被告人徐绍银供述第8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1998]]8号,下称《解释》),其行为属于特殊自首。
4、被告人系初犯,偶然犯罪,以前无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被告人此前为合法经营的企业主,由于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是很容易改造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的。
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等,愿意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库,今天的庭审表现也很好,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
6、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的作用较小,显示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本案中被告人徐绍银参与的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构不上情节严重,如在被告人徐绍银赌场分得的红利较少,赌场开设不久就退出,被告人徐绍银参与开设的赌场未造成其他恶性案件,社会影响较小等等。
7、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较为普通,其主观恶性较小,构不上《刑法》第30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否情节严重,量刑截然不同。然而何谓情节严重,现行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依据案情具体分析,应该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解释。
二、量刑方面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主观恶性小,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和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建议依照刑法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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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说?
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应该从开设赌场罪的相关定义来进行分析并且分析开设赌场罪有哪些特点,被告人是否开是开设赌场罪无罪等一系列去进行分析,从而形成具有说服性的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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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朋友开设赌城被抓,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想找律师进行辩护,请问 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辩护词范文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孙军叶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查阅卷宗,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存在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归案以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所作的供述一致。并且当庭认罪,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错误,有悔改之意,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有限,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认为自己仅仅提供场所供人娱乐,其目的是为了更多的销售自己的烟和饮料等,提供场地也只是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于支付房租、水电等费用,自己从中也并未获取暴利,所以请求法庭考虑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和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程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大
犯罪嫌疑人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行为。此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与那些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相比,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请法庭考虑嫌疑人的初犯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形,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而且非法获取的利益较少,在现场也没有怂恿放高利贷和放数行为
根据侦查机关现场查获的抽水的箱子,现金为10180元,但实际抽水金额只有7000多元,另外3000多元是台面的赌资,这一点可以由李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见李某某2014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和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三页、2014年4月10日讯问笔录第二页和2014年5月8日讯问笔录第二页)。
嫌疑人王某某也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前来赌博,参赌人员均是自行前来或由其他参赌人员带领参与,而且嫌疑人当晚也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亲自实施抽水的犯罪行为,只是负责提供饮料、烟等,这一点,可以由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和其他人的证词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嫌疑人王某某非法获利金额也只有4000元(见2014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和2014年4月14日讯问笔录第四页)。
五、犯罪嫌疑人系家庭经济支柱、家庭经济负担重,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是家中的独子,上面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嫌疑人母亲李孟莲患有高血压多年,时常需要有人照顾;嫌疑人下面自己还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大女儿王某某未满八岁,儿子易某未满六岁,小女儿易某未满四岁,三个小孩均属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均需要人照顾和抚养。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家庭经济的支柱,经济负担较重。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嫌疑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未有转出现金和其他人转入现金等记录,且还欠有信用卡款项需要偿还,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酌情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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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辩护词需要注意哪些
网络开设赌场辩护词需要注意态度的问题,以及辩护的内容是否合理,第二部分就是辩护词的格式如果格式存在问题就会直接导致自己的权益出现损失,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学会正确的看待此类问题,否则自己的问题解决就会出现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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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赌博罪辩护词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赌博罪辩护词该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赌博罪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姚某亲属委托,担任涉嫌赌场罪被告姚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此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查阅了案卷。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姚某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我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06年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姚某交代,龙与“阿峰”在2011年春节后涉及赌博。姚与龙之兄龙的妻子是朋友关系,在其家玩时偶然认识到龙的。龙说他弟弟那里有玩牌的,问她去不去。姚某输了几次,就想作罢。后来龙说可介绍一些人去,有抽水(见《会见笔录》)。后来谈妥,抽水分三份,龙华与“阿峰”各占一份,龙与姚某合起来占一份,龙与姚某共分5000元左右,每人2000多元(见龙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案宗第2卷第119页,龙2011年4月2日《讯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2卷第125页;见龙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42、143页;见姚某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56、157页,姚某2011年4月21日《讯问笔录》第1页,案宗第2卷第164页)。从2011年3月中旬开始,大约每隔
一、两天开赌一次。龙华与“阿峰”负责抽水,茶楼费用、消费开销等由其负责(见罗2011年4月19日《询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1卷第6、7页),扣除上述费用后,由龙华与“阿峰”分给龙奎与姚某。姚某在此过程中仅联系到两个人参赌,其中一个外号为“鸡公”(即郭某,见郭某2011年3月30日《询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1卷第114、115页)。可见姚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从犯和辅助作用。
二、姚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
姚某20年3月30日被拘留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要求退还赃款。
另据了解,姚某家庭经济困难,全家仅靠丈夫一人在公司开车的微薄的收入养家,目前大女儿和二儿子均在学校读书。姚某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低,在家失业多年,没有固定的职业,仅靠帮助介绍他人购买手机,得到一些少量的报酬。原希望多赚一些钱,补贴家用。岂料,由于法制观念薄弱,误入歧途。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对姚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律师
20年月日。
表姐是学法律专业的,最近才出来实习,接到一个案子,需要写一份辩护词,我想帮她咨询一下赌博罪辩护词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赖某强涉嫌赌博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赖某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赖某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为被告人赖某强提供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被告人赖某强在庭上一再强调其没有向梁某租屋,辩护人认为可以采信此言。理由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明确表明,梁某是赌博场主,并在赌博现场抽取场水,被告人赖某强只是在场抓摊做庄。
2、梁某至今仍然没有到案,如果不是做贼心虚的话,其又何必逃匿呢?
3、审判长在庭上将赌博现场勘验笔录交与被告人赖某强辨认时,被 告人赖某强却辨认不出,这正是其不在梁某家开设赌场,仅是在某某镇 新坡村荔枝林抓摊的最好证明。
二、被告人赖某强的抓摊行为不是开设赌场行为,应该定性聚众赌 博行为,但其行为并没有达到赌博罪的追诉标准,不应认定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 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 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 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根据事实可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 告人赖某强的行为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理由如下:
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赖某强曾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五千元。本 案证据只是说到参赌人员每赢取一百元,场主就抽取五元作为场水,这 仅是一种抽取场水的规则,并不能证明场主收取场水累计达到五千元; 事实上,就算抽取场水累计达到五千元,由于场主是梁某,被告人赖某 强没有抽取场水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抽取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五千元。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次赌博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本案证据只是 说到每局参赌人员下注从五十元到三百元不等,仅有下注额并不能说明 赌资累计达到了多少元。
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参赌人员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本案证据 只是说到赌场上少时七、八个人,多时十多个人,但到场人员有些仅是围观并不参赌,有的每天均到场参赌,由于参赌人数的确定是指不同的 个人,而不是指参赌人员达到二十以上人次,因此须减去围观者以及重 得到场者才能确定真正的参赌人员数目。由于无法确定到场人员的具体 数目,也无法确定围观者及重复到场者的具体数目,本案参赌人员是否累计达到二十人次也就是一个未确定的事实。
4、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实施组织人员赴境外赌博的行为,在此不须多言。
由上可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达到赌博罪的 追诉标准,因此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赌博罪。
三、假设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也极为轻微,建议人民法院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内对其进行量刑。理由如下:
1、本案赌场开设时间短。被告人赖某强的供述及梁某咚、梁某的证言表明,被告人赖某强开设赌场时间从二 0 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开始到 同年十月二十九日,每天都是下午两、三点开始,傍晚时分结束,因此开设赌场时间仅为三天,实际开赌时间仅为一天半。
2、本案参赌人员少。
(1)被告人赖某强在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 笔录表示,每天参赌人数为七人到十多人不等,对此供述,公诉方在起 诉书中也予以肯定。正常来说,有的参赌人员应该每天都来,因此实际 参赌人数可能少于三十人(3×10-重复到场的人),保守计算的话,可能 少于二十人(3×7-重复到场的人)。
3、被告人赖某强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到场赌博。参赌人员都是知道 了梁某旧屋处有赌场才到那里赌博的,他们之所以到场,不是被告人赖 某强对其进行组织、诱骗的结果,而是自发到来。
4、案发时,赌场已不存在。三天期满后,被告人赖某强没有继续租 用梁某的旧屋或另外换个场所进行赌博,这说明其已经没有了在此地开 设赌场的故意,不会继续留在当地开设赌场。
5、本案不会在当地产生恶劣影响。
(1)由于赌场地处位置偏僻,被 告人赖某强在当地又是人生地不熟,又没有为赌场进行过任何宣传,因 此,初始之时很少人知道梁某旧屋处有赌场,不可能产生恶劣影响。第 三天过后,被告人赖某强与梁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终止,使即将可能 产生的影响消散于初期之中。
(2)事实上,一个影响恶劣的赌场必须有 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 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摇骰子,有专人望风,一旦有警 察检查即通知赌场以逃避打击,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凭上 诉人赖某强一人之力根本就做不到上述几点。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上半段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本案持续时间短,参赌人 员少,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参加赌博行为,影响也不恶劣,并且案发时 赌场已不存在,因此被告人赖某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人民法院在一年 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赖某强进行量刑。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赖某强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 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 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事实可知,被告人赖某强在本案中的行 为符合该条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理由如下:
1、被告人赖某强犯罪情节较轻。本文第二大点已对此问题进行论述,不再重复。
2、被告人赖某强有悔罪表现。
(1)案发时,被告人赖某强认罪态度 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确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赖某强自 二 0 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已半年有余,在此期间,其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在教育中受到良好的矫正,对其适用 缓刑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被告人赖某强在犯罪以前 都是安分守已,奉公守法,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
(2)案 发前,被告人赖某强已经自动停止在梁某旧屋开设赌场,在被采取强制 措施期间,其也是认真接受教育,这充分说明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赖某强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1)被告人赖某强并没有涉及暴力犯罪或故意从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 本案发生地是在某某镇新坡村,并不是在被告人赖某强居住地某某镇江 下罗伞村,再加上被告人赖某强平时邻里关系良好,因此对其宣告缓刑 对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 条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 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 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 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综观本案,被告人赖某强罪行造 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小,其本身犯罪情节很轻,主观恶性也不大,可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向梁某租屋,其行为是聚众赌博 行为,并不是开设赌场行为;由于其行为没有达到赌博罪的追诉标准,依法应不构成犯罪。假设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本案持续 时间短,参赌人员少,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参加赌博行为,影响也不恶 劣,并且案发时赌场已不存在,因此情节极其轻微,建议人民法院在一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进行量刑,同时鉴于被告人赖某强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可能性,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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