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X年X月,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检方认为,被告人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药,已经构成犯罪,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而李宏瑞律师强调,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确实只进行了一次销售,且数量有限,认定犯罪情节轻微。
焦点二:是否具有法定从宽情节
检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李宏瑞律师指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法院通过审查相关证据,确认被告人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认定具有法定从宽情节。
焦点三: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检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适合缓刑。李宏瑞律师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犯罪行为时,主动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行为,都有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一旦涉及违法犯罪,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第一时间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同时,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利益销售有害产品。
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最终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给予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李宏瑞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面对这类案件时,能够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使他在庭审中能够清晰地阐述辩护要点,与法官充分沟通。正是这种专业和专注,让他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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