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被告A在无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明知肉毒素产品属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类管制药品,仍通过线上渠道大量进购并售卖。他雇佣多名下线人员构建线上销售网络,向多名下游经销商批量售卖产品。其余多名涉案被告人也在明知药品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参与分销、零售环节。公诉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全案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人员公开赔礼道歉、处置涉案违禁药品并承担费用。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部分交易记录、部分人员的口供等,但缺失能证明被告A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以及存在从轻情节的关键证据。冯剑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详细梳理全案卷宗证据,申请调取更多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以明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同时,积极收集被告A存在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证据,如与相关人员沟通获取立功线索的证明,固定被告A如实供述的证据等。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被告A立功情节的证据,对方质证称证据关联性不足,不能证明立功的有效性。冯剑律师回应,该证据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且与案件紧密相关,能够证明被告A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提供了重要线索,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对于证明被告A坦白情节的证据,对方质疑被告A的供述是否真实、完整。冯剑律师则指出,被告A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在侦查阶段就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
最终,法院经全面审理,采纳了全案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首要主犯被告A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多名从犯被告人分别从轻判处长短不等有期徒刑,多人成功适用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全部涉案人员按要求履行公开赔礼道歉义务、承担违禁药品无害化处置费用,全案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涉案药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处置。
冯剑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精准拆解证据、全面挖掘从轻情节的方法论。他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明确区分罪名的入罪标准、情节加重边界,厘清主从犯罪责划分和量刑区间。同时,紧扣司法量刑指导规则,针对当事人的各种从轻情节逐一论证,向法院完整提交从轻辩护意见,有效对冲从重量刑风险。此外,兼顾刑事处罚和公益诉讼双重法律风险,指导当事人完成各项义务,全方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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