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被告人李XX是临沂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是该公司股东,戴和韩是东至县镇村废板加工厂股东。2024年,他们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等被起诉,东县人民检察院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徐XX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法院查明,徐XX参与了场地出租商谈,春节期间联系照看场地并支付费用,为加工厂提供货车、叉车,帮助对接货物销售渠道,协商不合格产品处置等。法院认为,徐XX明知李XX等人非法加工废电路板,仍在厂地承租、生产建设及货物销售等环节提供帮助,其行为与李XX等人构成共同犯罪。
污染环境行为是否情节严重
各辩护人提出涉案原材料包含非危险废物废品,无法区分危险废物重量。但法院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认定涉案场地现场堆放的废电路板等经鉴定均为危险废物,应计入总重量。且李XX等人无经营许可证,超标排放污染物,收购原材料约720.56吨,现场堆放危险废物达154.72吨,符合“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戴、韩是否为从犯
戴和韩与李XX共同出资经营加工厂,戴负责前期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韩负责前期建设和收购废电路板。法院认为他们分工明确,在生产运营中均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但量刑时会酌情考量。
李XX是否明知收购货物系犯罪所得
李XX庭审称收购时不在场且不知对方无许可证。但法院查明,李XX有从事废电路板加工的经历,废电路板收购需许可证,且他多次供述知晓对方无许可证,收货时也在场并记账。法院认定李XX主观上明知收购的是犯罪所得。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污染损失金额
外环境渗坑土壤损害价值:经鉴定为76576元,因难以区分李XX等人和金等人的责任大小,法院认定李XX等人承担50%,即38288元。
应急处置费用:包括项目工程款、检测费、吨桶吨袋费等,共计426292.3元,由四被告人连带承担。
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54.72吨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为577620.82元,四被告人连带承担。
废水处置费用:195.52吨废水,处置费用为697355.32元,四被告人连带承担。
事务性费用:危险废物鉴定服务费、土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费、公证费共计523400元,部分由四被告人连带承担50%,部分由四被告人连带承担。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被告人徐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徐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XX、徐XX、戴、韩连带赔偿污染环境损失共人民币XXX.44元,扣除被告人李XX预缴纳的赔偿款100000元,余款XXX.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企业经营一定要合法合规。在涉及危险废物处理时,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同时,对于收购货物,要核实其来源是否合法,避免陷入犯罪风险。在日常经营中,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意识。
本案中,被告人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收购犯罪所得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进行民事赔偿。李小龙律师作为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共同犯罪认定、情节严重判定等问题时格外从容。他自2020年执业至今,承办了近100件刑事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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