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正兵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犯罪领域案件。在蒋某非法经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达617422元,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面对数额如此巨大的非法经营行为,能否为蒋某争取到从轻处罚。
最初,控方掌握了蒋某非法经营烟草的相关证据,如涉案烟草的数量、价值等。但王正兵律师发现,这些证据中缺乏对蒋某经营模式和获利情况的详细证明。蒋律师认为,这是本案的关键突破口。
为了补强证据,王正兵律师展开了一系列行动。他详细调查了蒋某的经营情况,收集证据证明蒋某并非开店经营香烟,更多是零卖。同时,他还收集了蒋某的销售记录、进货渠道等证据,以证明蒋某并没有真正获利。此外,王律师积极与蒋某沟通,了解其案发后的情况,收集到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自首情节。
在庭审中,王正兵律师提出的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控方对这些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蒋某的经营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王律师则回应称,虽然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他并非专业的烟草经营者,更多是零卖,且没有真正获利。同时,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应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蒋某的量刑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法院认为,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对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蒋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法院判决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王正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的经营模式和获利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注重收集当事人案发后的表现,如自首、认罪认罚等证据;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细节,为辩护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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