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商贸公司(化名)与某集团公司(化名)、某中字头公司(化名)产生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某商贸公司与某中字头公司签订了XX路(城区段)拓宽改造工程人道砖、盲道砖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某中字头公司负责为某集团公司代为采买人道砖、盲道砖。某商贸公司交付货物后,某集团公司自身原因致使某中字头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仍剩余99万元货款未支付。某商贸公司认为某中字头公司怠于行使对某集团公司的债权,导致自己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遂委托赵孟亮律师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诉求某集团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某集团公司提出抗辩:一是与某商贸公司不存在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无义务支付货款;二是某中字头公司已通过诉讼方式向其积极主张债权,“怠于行使”的状态已不存在,代位权诉讼失去意义;三是某中字头公司有充足财产偿还债务,某商贸公司可直接起诉某中字头公司。
赵孟亮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依据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某商贸公司对某中字头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该债权是基于合法的买卖合同产生,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某中字头公司虽已起诉某集团公司,但起诉时间晚于某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时间,在某商贸公司起诉时,某中字头公司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而且某中字头公司存在多起被执行案件,对外负债数额较大,即便其起诉某集团公司,也不能保证某商贸公司的到期债权能实现。
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某集团公司以某中字头公司已起诉为由,认为代位权诉讼失去意义是不成立的。某中字头公司的诉讼并不能消除其之前怠于行使债权对某商贸公司造成的影响。
3.最终法律结论:某中字头公司怠于行使对某集团公司的债权,影响了某商贸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某商贸公司依法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某集团公司应在欠付某中字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给付某商贸公司货款。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某商贸公司的诉求。判决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欠付某中字头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给付某商贸公司货款9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700元。驳回了某集团公司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债务人已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债权人就不能再行使代位权。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判断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关键在于债务人在债权人起诉时是否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而非债务人后续是否提起诉讼。
这对用人单位警示在于,不能随意拖欠债务,否则可能面临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对劳动者而言,当自身债权无法实现时,若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赵孟亮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仔细梳理了相关合同、结算书、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精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了某商贸公司的代位权;庭审策略上,抓住关键时间节点,即某中字头公司起诉时间晚于某商贸公司代位权诉讼时间,有力反驳了某集团公司的抗辩。
99万元货款不是小事,它彰显了法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法律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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