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与新罪计算应该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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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漏罪与新罪计算处理: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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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与新罪计算应该怎么处理

1、漏罪应当先并后减;

2、新罪应当先减后并。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条 【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判决生效后,服刑/假释等期间再次犯罪的

犯罪行为是在判决生效后又犯新的罪行的,则应当单独对其新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如果前判决未执行完毕,则先由前判决扣除已经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并计算

例如:B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服刑1年的时候,与狱友发生纠纷将对方打伤,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则B的刑期,首先要把盗窃罪4年先减掉1年,剩余刑期3年,然后再加上故意伤害罪1年,总刑期是4年

犯罪后发现有漏罪的是先并后减。犯罪后有犯新罪的是先减后并。根据国家的刑罚规定,数罪并罚是不可以超过二十年的,总之在犯罪期间一定要认错态度良好,好好表现,也是有可能进行减刑处理的,如果态度依据恶劣不知悔改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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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与新罪计算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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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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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与新旧会计准则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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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五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四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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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漏罪应当先并后减;2、新罪应当先减后并。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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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债务重组新旧会计准则有什么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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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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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与漏税,漏税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情节是否严重。偷税而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偷税而情节不严重的,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 (1)构成偷税罪的法定数额情节。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 (2)构成偷税罪的法定其他情节。 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对屡教不改的偷税行为认定为偷税罪的量化标准。由于它不受数额标准的限制,因而是构成偷税罪的又一个的标准。 2、偷税与漏税的区别 偷税是行为人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故意行为,而漏税是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属于无意识而发生的过失行为。 造成漏税的原因一般有: (1)纳税义务人不了解或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粗心大意、工作草率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纳税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2)税务机关因特殊情况和税务人员失职,没有及时将税种、税率的调整变化通知到纳税义务人,致使计税有误,造成税款漏征。 (3)纳税义务人没有详细报告其经营状况,而税务人员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二者都没有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双方混合过错造成漏税。 漏税不是犯罪行为,对于漏税,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 3、偷税与节税的区别 节税与偷税有天壤之别,节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和其他经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其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谋划,以达到税务负担最低化目的的一种行为,节税是行为人根据政府制定的法律设定方案进行择优选择,是合法行为。 4、偷税与避税的区别 所谓避税,是指采用非违法手段减轻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广义的逃税包括偷税与避税。偷税与避税虽然都是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如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投资,有些则是钻税法不够完善的空子;偷税是发生纳税义务后,采用非法的手段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偷税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钻法律空子的避税,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律的方法来防止;对于偷税,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打击是减少偷税犯罪的重要手段。
新车商业车险保费与购车价格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新车商业车险保费与购车价格怎么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一、新车商业车险保费  
第一年费用计算,保的越多、车辆购置价越高,保费越高。就车险计算公式来说,交强险按基本标准进行核算。  商业险的计算公式大致如下:  车辆损失险保费=基本保险费 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固定档次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险费;  全车盗抢险保费=车辆实际价值×费率; 车上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  不计免赔特约险保费=(车辆损失险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费率,等等。  
第一年之后的费率计算,出险次数越多、无理由停保,费率会相应走高。突出的表现为交强险的费率计算,如果第一年没有出险,
第二年就相应打折,车辆强制保险费用=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商业险也会根据一些因素来实行浮动费率,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则就是,第一年出险记录多的,汽车
第二年保险费就会上浮,出险记录少的,就能享受到保费优惠。 汽车保险的具体费用计算方式,车主可以按照相应的基本费率,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具体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相对比较繁琐)。相对而言,建议最好是使用一些网上的车险计算器进行测算,更为节省时间,方便许多。  
二、购车价格计算  买车要交的费用基本分为必交和自选两类。  目前市场上车辆的购置和使用,除车辆价格以外还包括以下费用:车辆购置税、养路费、检测费(又称出库验证费)、车船使用税、牌证费、车辆行驶证费、保险费等。 其中养路费等是必交的费用,商业保险是自选的费用。 除车价外,办好牌照上路还要交——购置税(汽车厂方指导价117%,大约是车价*0.85的样子)、城市道路通行费(每年660元,新车两年一交,共1320元)、养路费(一个月200元)、车船使用费(360元)、牌照费(包括牌照、行驶证等共约125元),保险费用因车而异。 如果是现在买新车,已经不存在原来意义上的养路费手续,明年一月一日起,汽油税里已经包括养路费。 
一、到车辆购置税征管部门交购置税,通常是车零售价的8.55%左右,这也是购车后花的最大一笔钱;办完之后,你将得到车辆购置税交纳本及其副联,没有此本,不能上牌子。  到保险公司(最好是在4S店中的保险公司派出点)购买保险。交强险是必保的,900多元 480元的车船使用税;其它险种可根据你的需要选择,如果保全险,一般车多数在4000——7000元不等。办完保险,你将得到保险单,无此,不能上牌子。 
三、带上汽车发票(加盖工商车管所章)、合格证、身份证、保险单、购置税证明等到交警车管部门上牌子,总费用200多元。办完此项,你的车应该安装了牌子,有了行车证和登记本。 如果买一款10万元的车,之后上完牌子,上全险通常另需要15000元左右。如果买一款20万元的车,之后上完牌子,上全险通常另需要23000元左右。  一般来说,新车商业车险保费与购车价格的数额大小由车辆的售价高低决定。越昂贵的汽车,新车商业车险保费与购车价格就越高。这是因为昂贵的汽车首先价格就较高,并且昂贵的汽车保险理赔力度大,所以在其上保险的时候,要交的保险费就越多。但不管是昂贵的汽车还是便宜的汽车,都需要新车商业车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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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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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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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罪漏罪先并后减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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