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中,申请人郎某于2022年10月18日入职某塑磁科技公司,担任品管系操作工。双方于2023年2月2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2023年11月7日,郎某称在公司食堂扭伤左脚,12月27日与公司就受伤及工作安排事宜沟通后,自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考勤记录记为“旷工”。此后,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终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郎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录音、“2023年(年末)花红计算清单”等,但缺失能有力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加班事实以及工资差额的关键证据。
魏艳梅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律师指出临时用工协议虽名为“临时”,但包含了双方主体、协议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应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不过由于协议签订日期晚于用工之日,公司仍需承担部分二倍工资责任。对于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律师提交考勤记录,证明郎某自2023年12月28日起未出勤且公司记录为“旷工”,同时指出录音中公司方未明确作出解除决定。在加班费问题上,律师强调双方约定的23元/小时薪酬标准远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在职期间也未提出异议。关于年终奖,律师承认应发但强调其与公司业绩、员工出勤等因素挂钩,鉴于公司已向其他员工发放,拒绝发放给郎某缺乏合理性。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临时用工协议的性质提出质疑,认为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薪酬标准的合法性表示怀疑等。魏律师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回应,如详细解释临时用工协议符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强调考勤记录是公司正常的管理记录,具有真实性;说明薪酬标准是双方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等。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郎某二倍工资差额12,743.42元、2023年年终奖2,425元,合计15,168.42元,驳回郎某关于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他仲裁请求。
魏艳梅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优先审查合同性质、考勤记录以及薪酬标准合法性的方法论,通过对关键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有效运用,为客户成功减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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