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A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诉机关指控,卡内走账金额达470万余元,查实含35名被害人诈骗资金151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获利2万余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A面临着较重的刑罚。2024年,被告人A家属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找到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委托郑晓龙律师为其辩护。郑晓龙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复杂刑事案件。郑晓龙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了案件卷宗,初步确定从厘清获利金额和挖掘从宽情节两方面进行辩护。
在审查证据过程中,郑晓龙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中包含上家支付的开卡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开卡费属于犯罪成本,不应计入非法获利。距离法院开庭仅剩半个月时间,郑晓龙律师深知时间紧迫,立即组织团队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他一方面通过查阅大量类似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为开卡费不应计入获利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阐述自己的观点。普通代理可能会直接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获利金额,从而错失为被告人减轻刑罚的机会。而郑晓龙律师在紧张的时限内采取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同时,郑晓龙律师全面挖掘被告人A的从宽处罚情节。他发现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此外,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有明确悔罪表现,家庭还存在特殊情况。郑晓龙律师将这些情节进行系统整合,形成了完整的罪轻辩护体系。郑晓龙律师充分阐述了这些情节,让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律师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核心辩护意见,对获利金额认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认定被告人A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虽然法院最终的判决已经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但案件中关于获利金额的认定并未完全按照律师的辩护意见,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郑晓龙律师告知被告人A及其家属,如果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考虑是否申请再审,为当事人保留了进一步维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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