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和量刑往往存在诸多复杂因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4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期间,被告人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银行卡出租给诈骗团伙用于资金转移,卡内走账金额达470万余元,其中查实包含35名被害人的诈骗资金151万余元;同时联络他人提供银行卡,从中赚取差价,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获利2万余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接受被告人A的委托后,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对刑事证据的高度敏感,立刻展开了全面的辩护工作。
首先,郑晓龙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中包含上家支付的开卡费,该部分属于犯罪成本,不应计入非法获利,实际获利金额仅5500元。郑晓龙律师在多年的刑事辩护生涯中,承办过大量刑事案件,对这类犯罪中获利金额的认定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能敏锐地发现开卡费这一关键问题。
其次,郑晓龙律师强调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他指出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有明确悔罪表现,且家庭存在特殊情况,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郑晓龙律师充分展示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辩护策略。他针对帮信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非法获利核算、银行卡走账金额与诈骗资金的关联性等核心问题,结合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展开专业辩护。他的辩护意见贴合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为被告人A争取了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核心辩护意见。虽然对于获利金额的认定未完全采纳郑晓龙律师的意见,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认定被告人A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涉案银行卡、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郑晓龙律师在精准厘清非法获利范围,为法院综合考量量刑情节提供了重要参考,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同时,他全面挖掘从宽处罚情节,形成完整的罪轻辩护体系,让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他的专业辩护为被告人A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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