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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南充营山县某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某后勤管理公司因经营周转,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确认2000万元本金并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少量款项,还多方抗辩,称借款是公司债务、金额不实、已超额清偿,还款承诺非真实意思。从法律角度看,这涉及到民间借贷和公司法的规定,债务主体的认定是关键,到底是公司独自承担责任,还是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担责,存在很大争议。
龚彬律师接案后,系统梳理多年繁杂资金流水与全部书面债权凭证。先从资金流向、债权凭证的出具主体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确定法定代表人多次以个人名义出具债权结算凭证,参与借款接收和还款履行。然后在庭审中,精准适用民间借贷及公司法相关规定,逐一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论证个人与公司共同偿债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与股东存在人员、财产、经营高度混同,构成法人人格混同。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限期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前期欠付利息1200万元,并按法定标准支付后续逾期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结合四川南充的办案经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通过对资金流水和书面债权凭证的系统梳理,完整固定了证据链条。同时,要精准适用法律,在债务主体认定方面,要依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判断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另外,在庭审中,要善于运用证据和法律规定,反驳对方的不合理抗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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