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顾
202X年X月,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分析
焦点一: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药,对公众健康存在潜在威胁,犯罪情节较为严重。而李宏瑞律师则强调,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的销售行为确实局限于这一单,且未引发实际的健康损害事件,认定犯罪情节轻微。
焦点二:法定从宽情节是否成立?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公诉机关认可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但认为认罪认罚并不足以大幅减轻处罚。李宏瑞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坦白和认罪认罚都是法定的从宽情节,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的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成立,依法可从宽处理。
焦点三: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公诉机关认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性质较为恶劣,被告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李宏瑞律师则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如果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是有可能争取到从轻处罚的。对于商家来说,一定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杜绝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购买食品,避免购买到不安全的产品。
写在最后
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给予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李宏瑞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曾参与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迅速找准突破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辩护服务。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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