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保险公司试图以合同已履行多年为由,主张合同有效。执业23年、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件的彭佩荣律师接手此案后,深知这一证据规则的决定性作用。
彭佩荣律师接案后的第一个关键动作就是仔细查阅保险合同相关资料。过去在处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让他明白,合同细节往往藏着关键证据。有着丰富庭审经验的彭佩荣注意到,投保单上第三人(即被保险人)的签字并非第三人所写,且第三人也不认可该投保情况及保险金额,这正是证明合同无效的重要证据。
彭佩荣律师首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投保单上第三人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初步答复需要原告方提供相关样本。执业23年、专精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彭佩荣依据过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指导原告收集第三人在其他文件上的签字样本,补充理由称这些样本能够准确反映第三人的真实笔迹,对于鉴定结果至关重要。最终,法院同意进行笔迹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投保单上的签字确实不是第三人所写。此时,被告又提出,即便签字不是第三人所写,但原告与第三人是母女关系,原告的投保行为应视为得到了第三人的默认。彭佩荣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成功办理5000余件案件的经验,反驳道,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有被保险人明确的同意和认可,不能以亲属关系来推断默认。而且,第三人在得知投保情况后明确表示不认可,这足以证明合同未经其同意。最终,法院采纳了彭佩荣律师的观点,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经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法院判决被告XX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费72010元。彭佩荣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实务积淀、丰富的庭审经验和精准的案件分析能力,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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