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者何某将资金投入中某XX公司的股票,只因信任该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然而,残酷的现实却给了他沉重一击。后来查明,中某XX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何某发现自己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并持有股票,由此产生了投资损失。他认为这笔损失理应由中某XX依法赔偿。但何某手中缺乏有力证据,也不清楚如何维权,陷入了信息和证据的双重劣势。
20XX年,何某找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介入此案。徐晓从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他深知此类案件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专业判断。面对何某的困境,徐晓律师没有慌乱,第一反应是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初步打算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已有的示范判决制定诉讼策略。
本案属于投资者诉中某XX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的平行案件,此前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已由上海金融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认定了中某XX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徐晓律师熟悉证券诉讼程序规则,他知道时间紧迫,必须在紧张的时限内采取有效策略。按照普通代理路径,可能会在损失计算和证据收集上浪费大量时间。但徐晓律师没有按常规出牌,他积极推动并配合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核定。
庭审中,被告中某XX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较弱,不同意赔偿。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充分阐述了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的法定因果关系,并对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主张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生效的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进行裁判。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法院认定被告中某XX应赔偿原告何XX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XX投资损失共计22,770.71元。虽然本案已经胜诉,但徐晓律师提醒何某,如果被告在执行阶段出现问题,可及时与律师沟通,他们会依据法律程序保障何某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可能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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