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法庭上,往往充满着各种意外与挑战。被告西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朱某按约支付购房首付款后,突然告知房屋实测面积变更,要求朱某额外支付十几万元购房款。这一意外举动,让朱某陷入了两难境地。作为普通工薪阶层,朱某根本无力承担这笔额外的费用。更糟糕的是,在朱某向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反映情况并达成退款共识后,开发商却迟迟不退还首付款。无奈之下,朱某只能寻求法律帮助,李斌律师接手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约定以及法定解除的情形,要求朱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购房款。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李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合同纠纷案件众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对本案,他从合同履行的平等、自愿原则出发,指出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预测建筑面积差距较大,原告明确表示无力支付该部分房款,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存在违约行为。
李斌律师当庭展示了原告支付购房款的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原告已按约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面对李斌律师的有力举证,被告代理人显得有些慌乱,试图以合同条款来反驳,但在李斌律师的专业解读下,其观点显得苍白无力。被告代理人沉默片刻后,仍坚持认为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语气明显缺乏底气。
最终,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斌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应当予以解除,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并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33XXX5元。
不过,案件虽已取得阶段性胜利,但仍存在一些未竟之事。目前,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李斌律师也告知朱某,在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被告的财产状况,如有必要,可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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