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和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到了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和上诉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照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同时,协议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约定。
2020年9月19日,杨X和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一部分工程价款,也向某公司支付了一部分。之后,杨X多次向某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却在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上产生了争执。杨X起诉后,某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服,于是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在二审过程中,某公司委托了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聂嘉仪律师第一时间到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由于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也因为涉案工程进行了相关诉讼,从一审打到了再审,为了全面了解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聂嘉仪律师又分别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就此涉案工程诉讼的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研究。
之后,聂嘉仪律师多次约见上诉人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让负责人充分回忆当时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经过多次对细节的交流、负责人充分回忆以及对银行转账明细的反复研究,负责人回忆出一个重要情况:当时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是支付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这个共管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无法转出,而且大部分工程款都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聂嘉仪律师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两笔款项已向被上诉人杨X支付的事实,为某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细节的挖掘非常重要。对于企业来说,在签订合同和处理工程款支付等问题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同时,对于一些关键的支付环节,要注意保留好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个案子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代理。聂嘉仪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有数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领域相关案件7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她服务于长沙地区,拥有海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她还是长沙市律协民专委委员、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曾获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在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中,聂嘉仪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在二审时效紧、证据繁杂的情况下,高效调取多案材料,完成阅卷与上诉提交。面对建设工程纠纷中跨时久、财务凭证不健全、当事人记忆模糊等难题,她以“深挖细究、不放过任一疑点”的态度,通过与客户负责人反复沟通工程付款细节、深挖证据,从银行流水中锁定关键突破点,最终为客户成功减损163万元。正是因为她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才让她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