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代持纠纷并不少见。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要求确认被告名下持有的目标公司30%股权归其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这看似合理的诉求背后,却隐藏着诸多争议。
原告称自己原为公司股东,后因事务繁忙,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代持其股权。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原告声称自己始终行使着股东权利。被告虽认可自身为名义股东,但坚决否认原告为实际出资人,主张实际权益人另有其人。这一尖锐的矛盾,使得案件陷入了胶着状态。
此时,赵月亮律师介入了此案。赵月亮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6年时间,经办案例百余起,在公司经营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股权代持纠纷中,核心的举证规则在于“代持合意”。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赵月亮律师对这类案件中证据的瑕疵高度敏感。
接案后,赵月亮律师迅速展开行动。他仔细查阅了工商登记资料、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这些文件清晰地记载了股权转让的过程。同时,他还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赵月亮律师注意到,工商登记资料等外部公示文件与原告的主张存在明显差异,且原告与被告并不熟悉,这使得原告的代持主张缺乏合理性。
在庭审过程中,赵月亮律师紧扣“代持合意”这一关键要件,向法庭阐述了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沟通记录或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就代持达成一致。他指出,仅凭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价款等间接情节,不足以推定代持关系存在。赵月亮律师的专业阐述和有力举证,让法庭充分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结合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外部公示文件及当事人陈述,认定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赵月亮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了股权代持纠纷中的核心要点,有效利用证据揭示了原告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表现不仅体现了其个人的执业能力,也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赢得了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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