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某混凝土公司为虞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本是出于信任与合作,却未曾想虞某到期无法归还借款200万元本金及利息。溧阳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公司用于抵押的车辆被评估拍卖偿债。公司承担抵押债务后,依法有权向虞某追偿,然而虞某却未作任何回应,公司陷入了追偿无门的困境。
2020年x月xx日,案件立案时,公司找到了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的魏雅雯律师。魏雅雯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民事领域案件300余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案件。此次追偿权纠纷与她的专业领域高度契合,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魏雅雯律师第一时间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决定从整理扎实的证据入手,清晰地向法庭陈述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偿债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的事实。
在这个案件中,时间节点十分关键。从20XX年X月XX日虞某与溧阳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到后续一系列的诉讼、车辆评估拍卖等程序,每一个时间点都紧密相连。魏雅雯律师熟悉追偿权纠纷的程序规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她有条不紊地整理了(20XX)溧商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20XX)苏0481执xxxxxx号民事裁决书、(20XX)苏xxxx执恢xxxxx号民事裁决书等重要证据材料。与普通代理可能只是简单罗列证据不同,魏雅雯律师深入分析每个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确保在法庭上能够清晰、准确地呈现案件事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担保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虞某进行追偿。法院全额支持了公司要求虞某支付代偿款XXX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不过,由于虞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该判决尚在执行中。魏雅雯律师告知公司,若执行不到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如申请强制执行虞某的其他财产等,为公司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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