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己家里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每天大概能生产1500斤炒面,以每斤1元的价格售卖,从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51万元,建议判处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对罪名认可,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于是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其辩护。
核心争议点
第一,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是否全部用于购买面粉生产炒面?
第二,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
第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的退货、损耗情况是否应考虑在涉案金额内?
逐一拆解争议点
1.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情况
法院查明的事实: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记录存在,但其中包含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汇款都用于购买面粉生产炒面;刘刚律师主张应扣除购买食用油和偿还借贷的款项。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刘刚律师的理由。因为汇款用途并非单一用于面粉购买,将其他款项也算入涉案金额不合理,所以这部分金额应从指控的涉案金额中扣除。
2.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关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只有单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依据单某某的供述认定炒面数量;刘刚律师认为仅有供述不能准确认定炒面数量。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刘刚律师的观点。证据不能仅靠单某某的一面之词,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以此来确定炒面数量,进而确定涉案金额。
3.面粉生产中的退货、损耗情况
法院查明的事实: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未考虑这些情况;刘刚律师认为应将退货、损耗部分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刘刚律师的意见。生产中的退货和损耗是客观存在的,不考虑这些因素会导致涉案金额计算不准确。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做生意一定要遵守法律,绝对不能在食品中添加违禁物品,这是底线。其次,如果面临法律指控,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从专业角度找出案件中的问题。另外,在经营过程中,要保留好各项交易记录和生产数据,这些都可能在关键时刻成为对你有利的证据。
结尾
在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刘刚律师通过对涉案金额的深入剖析和有力辩护,成功降低了单某某的刑期,让判决结果更加公正合理。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执业的这多年里,他办过上千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正是这些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涉案金额认定的关键问题。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