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ZXX、XXX称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他们的依据是案涉挖掘机属ZXX所有,且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173000元汇入了QTT账户。在法律适用上,他们引用不当得利相关法律,认为QTT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这笔款项。
被告QTT初始面临着不利局面。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挖掘机属原告所有,且工程款汇入QTT账户,QTT和原审被告XXX占有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并判令二人共同返还。被告的证据缺口在于,原告以挖掘机所有权作为工程款归属的重要证据,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才是实际承揽人。
王策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切入。针对原告以挖掘机所有权主张工程款归属的观点,王策律师指出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他强调QTT与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是合理的,并非不当得利。
在二审庭审中,王策律师与原告代理律师就工程款归属进行了关键交锋。原告代理律师坚持认为挖掘机是原告的,工程款就应归原告。王策律师则详细阐述,案涉工程由QTT与XXX实际承揽施工,二原告无书面承包合同,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工程款属于承揽人的报酬,并非挖掘机的孳息,一审仅以挖掘机归原告所有就判令返还,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策律师的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原审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ZXX、XXX施工款173000元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Z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调查案件事实,找出实际施工、管理等关键因素,证明被告的合理权益;二是精准分析法律适用,指出对方在法律引用上的错误;三是对原告的证据进行有力质证,指出证据的不足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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